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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2章 演戏 (2/2)

胡正,实则是在向程前强调

“胡正违规操作”

的细节,进一步坐实

“个人行为”

的定性。

胡正只能硬着头皮往下说:“后来我们联系到了举报人,就是河池镇的丁熙桐,他说自己有任正浠受贿的具体证据,还愿意实名举报。我想着……

想着这两个项目是太市农业产业化和工业转型的重点,要是真出问题会影响全市大局,可能影响全市的考核指标,就没来得及报备,也没跟晋宁县纪委打招呼,先把两人请到培训中心了解情况……”

这番说辞看似

“顾全大局”,实则漏洞百出。按干部管理逻辑,“市管考核指标”

“县管干部调查权”

是两码事,即便项目重要,也需先与晋宁县委沟通,而非

“先斩后不奏”。

“请到培训中心?”

邓莉的语气陡然严肃了几分,却仍带着

“发现问题”

的惊讶,“是‘谈话函询’还是‘审查调查’?要是谈话,怎么会限制人身自由?要是审查,怎么能没有市纪委常委会批准的手续?胡正,你知道这里面的差别吗?《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,审查调查必须出具《立案决定书》,你有吗?”

她一脸怒气地敲了敲桌子:“胡正,咱们纪检监察工作,最忌‘想当然’,你以为‘为了大局’就能突破程序?任正浠是晋宁县的财政局长,手里管着县域经济的关键项目,你不跟地方党委沟通就贸然调查,万一影响项目推进,谁来负责?”

邓莉这番话,从

“程序”“责任”“后果”

三个层面层层递进,既符合

“分管领导发现下属违规后及时纠正”

的身份,又巧妙地将所有过错都归到胡正

“个人违规”

上,没有露出半点

“提前知情”

的痕迹。

程前坐在办公桌后,指尖的敲击节奏渐渐放缓。他看着邓莉的反应,听着她对条例的熟练引用,心里的疑虑稍稍减轻,若邓莉提前知情,绝不会如此细致地

“指出”

胡正的违规细节,更不会在任正浠被查的问题上如此较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