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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5章 太空农业公司的太空采矿权争议 (2/3)

方案:“您放心,我们的答辩思路完全符合《外空条约》精神!首先,明确‘和平利用’的界定:《外空条约》禁止的是‘军事用途、武器试验’等非和平活动,而太空农业属于‘保障人类太空生存、推动太空可持续发展’的和平领域,采矿用于研发太空肥料,直接服务于‘让更多人在太空获得食物’的目标,完全符合‘和平利用’原则,这一点已有多个国际仲裁案例支持,比如‘2198

年星际水业公司月球取水案’,就认定私营企业为太空民生项目利用太空资源合法。其次,针对‘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’的争议,我们会强调‘利用≠据为己有’:‘绿星农业’仅在‘有限期限内、特定范围’开采矿物,且承诺将

30%

的太空肥料用于‘国际太空救援项目’,惠及全人类,而非将矿区据为己有,这与条约精神完全一致。最后,仲裁准备方面,我们会联合国际法专家,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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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月内完成答辩材料撰写,同时邀请‘国际太空生态协会’出具第三方生态评估报告,强化‘采矿不破坏生态’的论证;针对仲裁周期,我们会申请‘紧急仲裁程序’,要求仲裁庭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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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月内作出裁决,保障采矿计划按时推进。”

当天下午,林小满召集国际法专家、太空生态学家、仲裁律师、“绿星农业”

团队成员,召开

“太空采矿权仲裁答辩筹备会”。国际法专家陈教授率先解读《外空条约》条款:“《外空条约》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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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明确规定‘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,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,并应自由地进行’,这里的‘所有国家’包括其授权的私营实体;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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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禁止‘据为己有’,但‘据为己有’指的是‘对领土的主权主张’,而非‘对资源的合理利用’。‘绿星农业’的采矿活动,一是未主张对月球矿区的主权,二是资源用于太空农业这一惠及全人类的领域,完全符合条约规定。我们还会引用‘2200

年火星资源勘探案’,该案中仲裁庭明确‘私营企业在政府监管下参与太空资源利用,属于合法的和平利用行为’,为我们的答辩提供判例支撑。”

太空生态学家补充道:“我们会更新矿区生态评估报告,加入‘采矿设备环保参数’和‘生态修复方案’:比如采矿机采用‘电磁分离技术’,无粉尘、无废水排放;开采后会用‘月球土壤再生剂’修复矿区,6

个月内即可恢复原有地貌,生态影响可忽略不计。同时,我们会邀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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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国际知名太空生态学家联合署名,增强报告的权威性,反驳反对方的‘生态破坏’指控。”

仲裁律师也表态:“我们会设计‘三步走’答辩策略:第一步,论证‘太空农业的和平属性’,提交‘太空农场惠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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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国家、解决

2000

名太空居民食物供给’的证据;第二步,证明‘采矿活动的合法性’,用环保数据和判例支撑;第三步,提出‘资源共享方案’,承诺向发展中国家的太空农业项目低价提供肥料,体现‘全人类共同利益’原则。这样既符合条约精神,又能争取仲裁庭的认可。”

筹备会后,仲裁答辩工作立即展开。第一步,林小满团队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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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完成答辩材料撰写,材料包含《外空条约》条款解读、国际判例分析、生态评估报告、太空农业惠及人群数据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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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证据,总计

500

页;第二步,“国际太空生态协会”

出具第三方报告,明确

“绿星农业采矿活动对月球生态无显着影响”;第三步,仲裁律师向国际外空仲裁庭提交答辩材料,同时申请

“紧急仲裁程序”,理由是

“延迟采矿将导致太空农场土壤改良计划停滞,影响太空居民基本生活”。

仲裁庭审过程中,反对方坚持

“私营企业无权利用全人类财产”,林小满团队则通过

“条约条款原文

+

判例

+

实际效益”

三重论证,逐一反驳:当反对方质疑

“生态破坏”

时,赵工现场演示采矿设备的环保技术,展示

“无扬尘开采”